发现他人的银行卡忘在自动取款机里,枣阳市一贪心女子趁机从该卡中取走了8000元。之后,她又把这笔“意外之财”分别退还失主和银行。这名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近日,枣阳市法院给出答案。
案情回放
去年12月24日11时许,刘丽(化名)到枣阳市工商银行李湾分理处一ATM机取款。插卡前,刘丽发现ATM机显示“没有退卡”,在贪欲驱使下,她顺手按下取款键,两次共取款8000元。信用卡主人柳舟(化名)刚走不远,收到一条取款3000元的提示短信,看钱包才知道忘了拔银行卡。柳舟迅速返回,并追上刘丽。刘丽当场仅退还柳舟3000元和银行卡。
回家后,刘丽看着手里的5000元,既惊喜又忐忑。当日下午,再三权衡后,她来到工行退还这笔钱。银行工作人员当即与公安机关联系。刘丽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,被民警抓捕。5000元随后退还给受害人柳舟。
法官说法
“捡来的卡,又不是偷的,事后又归还了钱,应该算作不当得利才对!为什么还要定罪?”闻悉刘丽判刑,很多人纳闷不解。
主审法官、枣阳市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孙俊波说,捡卡取款,是两个相连但又不同的法律行为。捡卡是指捡到信用卡,而取款则指利用捡到的卡取款。捡得信用卡,捡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,这是信用卡捡得人的法定义务。即使捡得人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,只要没有利用该信用卡取款,其行为不会涉及犯罪。但对于本案而言,刘丽利用捡得的信用卡取款,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,除产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外,更要产生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。
法律明确规定,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。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,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、消费、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的行为。
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丽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,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鉴于刘丽在犯罪后主动返回现场,向银行机关陈述自己犯罪事实,并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,是自首;且退还所得全部赃款,犯罪较轻,视其主观恶性,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,加之又在哺乳期,判处免予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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