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根据上述规定,以及您描述的情况,如果欠款人问催收员要回这笔剩余款项的,催收员不还的,涉嫌构成侵占,10000元的金额也达到了侵占罪的刑事起刑点。以上建议供您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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